序号 | 禁止措施 | 设立依据 | 主管部门 |
(一)农、林、牧、渔业 |
4 |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水利部 |
6 | 禁止围湖造田(地)和违规围垦河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水利部 |
(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65 | 禁止非法定机构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 水利部 |
(十一)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68 | 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进行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水利部 |
69 | 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水利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能源局 |
70 | 禁止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水利部 |
80 |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水利部 |
81 |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文监测的各类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 水利部 |
82 |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内地下水超采区禁止新增地下水取用水量;具备水源替代条件的地下水超采区,应当划定为地下水禁采区,禁止取用地下水;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禁止新增开采深层承压水。 |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 水利部 |
83 | 禁止从事影响或破坏南水北调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活动;禁止进行危害南水北调工程设施的有关行为。 |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 水利部 |
85 | 禁止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水利部 |
86 | 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从事破坏植被活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水利部 |
87 |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水利部 |
88 |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防洪安全的活动,禁止在堤防和护堤地从事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挖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水利部 |
89 | 禁止非法引水、截水和侵占、破坏、污染水源;禁止破坏、侵占、毁损抗旱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 水利部 |
90 | 禁止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水利部 |
95 | 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 |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 水利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草局 |
121 | 禁止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不符合强制性能效标准、节水标准的材料、产品和设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