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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水利领域)
发布时间:2025-04-28  【字体: 】  阅读次数:1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水利领域)

项目号

禁止或许可事项

事项

编码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主管部门

地方性许可事项

二、许可准入类

五)建筑

37
















未经许可或审查,不得从事建筑业及房屋、土木工程、涉河项目、海洋工程等相关项目建设
















205001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认定、安全生产许可及施工许可;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审批(河北、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广东、四川、宁夏)





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核准(上海)
















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应急管理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中国气象局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涉密军事设施建设许可

国家安全局

国家保密局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要求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除外)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一般建设项目、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按备案管理的除外)

生态环境部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

自然资源部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审核

水利部

国家能源局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水利部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水利部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水利部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水利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能源局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按备案管理的除外)

住房城乡建设部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草原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国家林草局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中国气象局

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设施或者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审批

农业农村部

(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5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公路、水运及与航道有关工程的建设及相关业务




207001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 质审批

交通运输部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交通运输部

利用坝(堤)顶或者台兼做公路审批

水利部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公路、水运投资项 目立项审批

交通运输部

(十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69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业务


213004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

水利部

70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检验、检测、认证业务

213005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水利部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72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水利管理业务或开展相关生产建设项目





214001





取水许可

水利部

矿泉水鉴定

吉林





河道采砂许可

水利部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水利部

专用水文测站设立、撤销审批

水利部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水利部

(十九)《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明确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专门针对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的除外)

90

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建设特定农业、水利项目

221001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水利工程:涉及跨界(境)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水利领域)

序号

禁止措施

设立依据

主管部门

(一)农、林、牧、渔业

4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水利部

6

禁止围湖造田(地)和违规围垦河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水利部

(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65

禁止非法定机构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水利部

(十一)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68

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进行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水利部

69

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水利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能源局

70

禁止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水利部

80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水利部

81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文监测的各类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水利部

82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内地下水超采区禁止新增地下水取用水量;具备水源替代条件的地下水超采区,应当划定为地下水禁采区,禁止取用地下水;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禁止新增开采深层承压水。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水利部

83

禁止从事影响或破坏南水北调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活动;禁止进行危害南水北调工程设施的有关行为。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水利部

85

禁止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水利部

86

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从事破坏植被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水利部

87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水利部

88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防洪安全的活动,禁止在堤防和护堤地从事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挖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水利部

89

禁止非法引水、截水和侵占、破坏、污染水源;禁止破坏、侵占、毁损抗旱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水利部

90

禁止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水利部

95

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水利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草局

121

禁止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不符合强制性能效标准、节水标准的材料、产品和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