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焦作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办法 |
| 发布时间:2025-03-30 【字体:大 中 小】 阅读次数: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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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焦作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活动。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按照“谁组建项目法人,谁负责监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市水利局负责市管水利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并指导县(市、区)水利部门招标投标监督工作。 各县(市、区)水利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省管、市管以外的水利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并接受上级水利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应当按照招标准备、招标、开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等程序进行。行政监督部门依据招标投标工作程序开展监督工作。 第五条 招标准备阶段重点监督内容: (一)招标工作应具备的条件是否满足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代理的选取、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对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开标场所以及开标、评标工作具体安排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审批、核准手续,邀请的潜在投标人的数量、资质要求等内容是否满足有关规定; (四)招标公告的内容、发布方式及媒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招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是否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 第六条 招标阶段重点监督内容: (一)是否存在歧视、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二)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对投标人仍在处罚期限内被禁止参加投标或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等方面存在的不良行为进行核查。 第七条 开标阶段重点监督内容: (一)是否有投标截止时间后接受投标文件的情形; (二)是否有不满足三家投标人开标的情况; (三)是否有投标人代表未在场的情况开标(如招标文件有约定); (四)投标文件和标底的密封完整性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约定; (五)对设有标底的,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当场公布; (六)对开标活动有异议的,是否现场提出、答复和记录。 第八条 评标阶段重点监督内容: (一)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评标办法、标准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 (三)评委赋分、计分是否符合评标标准、是否与审查意见一致、是否存在明显不公平;评委评审意见是否客观、详实、公正; (四)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作出的问题澄清通知和投标人的澄清回复是否采用书面形式; (五)评标报告是否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不同意见是否有书面形式说明,在评标报告中是否记载其不同意见; (六)评标报告的讨论及通过、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评标结果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公示。 第九条 定标阶段重点监督内容: (一)确定中标人的原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约定; (二)确定中标人的时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是否有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情形; (四)发出中标通知书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条 签订合同阶段重点监督内容: (一)合同订立的时间、内容、格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招投标文件的要求; (二)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及退还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履约担保等保证金约定形式及时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遵循先异议后投诉原则。异议和投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书和投诉书格式内容应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河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异议和投诉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 第十二条 招标人是异议的受理主体。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统称投诉人)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招标公告的异议。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公告规定的单位资质、人员资格等强制性、限制性条款有异议的,应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报名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出。 (二)对资格预审文件的异议。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向招标人提出。 (三)对招标文件的异议。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提出。 (四)对开标的异议。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五)对评标结果的异议。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 (六)招标人接到投诉人对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三条 行政监督部门是投诉的受理主体。投诉人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投诉人就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不接受异议或不按规定时间对异议进行答复的,或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的,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并说明相关情况。 (二)应以投诉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对评标结果投诉的,应自评标结果公示之日起10日内)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依规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招标投标公正公平。 (一)在开标过程中,发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时,有权要求招标人暂停开标或依法宣布开标结果无效。 (二)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权取消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资格和停止相关人员的工作。如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中止或取消评标活动,另行组织评标或作出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 (三)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对依法查处的弄虚作假、围标串标、挂靠借用资质投标、标后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行政监督部门应及时报送处理结果和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对不良行为要在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进行公开,使其在水利建设市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第十六条 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及其评标行为进行监督,并依照《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办法》对专家进行考核评价。 评标专家参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评标的,对其履职情况实行“一项目一评价”。项目评标结束后,由行政监督部门及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对评标专家的评标质量、职业道德、现场纪律等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严格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不得擅自设立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监管事项。 第十八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招标投标队伍能力建设,不断提升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加强招标人员管理,认真抓好廉政教育,预防招标投标环节的腐败行为,确保项目建设廉洁高效。 第十九条 行政监督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