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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焦作市大沙河保护条例>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2-08-01  【字体: 】  阅读次数:1

一、制定背景

《焦作市大沙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2021年10月29日焦作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为焦作市大沙河保护和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保护条例》在保持与上位法协调一致的前提下,科学合理设定法律责任,结合焦作实际,对三类涉水违法行为设定了处罚,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法政办〔2020〕15号)中“新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条款的,应自正式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制定、修订或者废止相关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启动《<焦作市大沙河保护条例>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的制定工作。

二、起草依据

《焦作市大沙河保护条例》《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水政〔2021〕13号)。

三、起草过程

<焦作市大沙河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制定工作于2022510日启动,由焦作市水利局政策法规和监督科牵头组织,520日形成第一稿,522日征求相关县(区)、科室和直属单位的意见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629日组织律师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讨论研究,6月30日完成法制审核形成了《<焦作市大沙河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草案)》。

四、主要内容

《裁量标准》共3条,包括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裁量基准3项内容。设置了轻微、一般、较重、严重四种违法程度,规定了每种适用情况的处罚基准和幅度。

(一)关于裁量基准范围。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逐一设定裁量基准。

《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二)关于裁量基准划定。严格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未突破《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处罚种类和裁量空间限制。遵循合法性、合理性、适当性的原则,按照市司法局统一要求,并与省水利厅文本格式规范一致。违法情节及裁量阶次的细化,以执法工作实际为基础,将违法行为发生次数、影响程度、占压面积等作为设定依据。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