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大沙河保护条例》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表
单位科室
签发人
意见与建议
采纳情况
修武县
郭素萍
无意见
博爱县
王庆雷
建议增加河道非法采砂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河道采砂数量确定违法行为性质,确定处罚标准。
经协调,不采纳。
《焦作市大沙河保护条例》法律责任未对河道采砂做出处罚规定。
中站区
韩松山
解放区
张守成
示范区
郝怡庭
运管科
张 越
将在大沙河保护管理区内清洗车辆、动物或者其他物品处罚的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中轻微违法行为“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不予处罚”。修改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签署承诺书,不予处罚”。
采纳。
该建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建管科
杜长胜
河长制科
秦云健
沙河管理处
王占伟
群英管理处
付国利
水政监察支队
许志诚
焦作市水利局网站
未收到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