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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大沙河保护条例》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表
发布时间:2022-06-29  【字体: 】  阅读次数:1

《焦作市大沙河保护条例》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表

单位科室

签发人

意见与建议

采纳情况

修武县

郭素萍

无意见

博爱县

王庆雷

建议增加河道非法采砂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河道采砂数量确定违法行为性质,确定处罚标准。

经协调,不采纳。

《焦作市大沙河保护条例》法律责任未对河道采砂做出处罚规定。

中站区

韩松山

无意见

解放区

张守成

无意见

示范区

郝怡庭

无意见

运管科

  

将在大沙河保护管理区内清洗车辆、动物或者其他物品处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轻微违法行为“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不予处罚”。修改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签署承诺书,不予处罚”。

采纳。

该建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建管科

杜长胜

无意见

河长制科

秦云健

无意见

沙河管理处

王占伟

无意见

群英管理处

付国利

无意见

水政监察支队

许志诚

无意见

焦作市水利局网站

未收到意见建议